制度利器:如何通过庭外债务重组制度 化解大型企业债务风险?
秉要执本:如何通过业务重组、资产重组、管理重组、债务重组制定整体重组方案?
沙里淘金:如何以困境投行思维参与纾困投资?
利益平衡:如何兼顾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 各参与方利益?
保障机制:如何运用金融债委会、集中管辖、庭外与庭内衔接等机制保障债务重组?
国外“庭外债务重组”的法律框架制度发展历程
20世纪中后期,随着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Alternative Dipute Reolution,ADR)以及企业拯救文化在西方国家的兴起,庭外债务重组作为替代庭内司法重整的解决手段,以其自愿谈判、成本较低、简便快捷、便于保密、方便灵活等优势在英国、美国、日本等破产制度发达国家得以盛行并形成实践模式。
21世纪开始,英国首先开启了庭外债务重组的公认处理模式,即“伦敦模式”,该模式是英格兰银行在当时英国经济下行的时代背景下,针对中大型且有经营能力的企业在救助过程中形成的经典债务重组模式,开创了当时的先河。
“伦敦模式”的特色在于其设置以主债权人为主的庭外谈判主导者用于推动庭外谈判的工作进程,并且实施债权自动中止制度,通过“暂停期间”停止债权人的一切追债行为,来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从而让债务重组得以顺利进行。
2000年,由于“伦敦模式”因其灵活性在债务重组中大获成功,国际破产协会又在其基础上进行扩展,制定了《多个债权人法庭外债务重组的全球方法的原则声明》用于指导和规范各国法庭外债务重组,在这份文件中,国际破产协会以法庭外债务重组的最佳实践作为声明方式,主要设立了庭外重组的八项原则,进一步推动了庭外债务重组的发展,给各国家和地区的重组企业带来了帮助和启发。
2001年,世界银行正式出台并在2015年修订《关于有效破产与债权人/债务人制度的准则》,强调体系完整的破产法律制度应该规定法庭外债务重组法律框架。
2004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将法庭外自愿重组谈判视为对破产法正式重整的一种更有利的替代办法,法庭外债务重组自此进入了更多国家和地区的视线之中。为了充分发挥法庭外债务重组的强制效力和替代功能,日本和韩国等东亚国家还根据各自国情在前述制度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优化。例如,日本参照“伦敦模式”和法庭外重组八项原则,制定了《法庭外债务重组指引》(简称“《指引》”),《指引》是由全日本银行协会与经济团体联合会的代表和专家们共同拟定的协议,在实践中其效力得到了一定认可。此后,在2007年,由于《指引》不具有法律效力和普适性,日本经济产业省在《产业竞争力强化法》中又规定了事业再生ADR,不仅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其效力,并且还由日本司法部和经济产业省公认的专家团体的专家进行主导并制定重整计划直至生效,使得日本债务重组流程标准化且可操作性极强。
国内庭外债务重组法律制度体系发展及分类解构
(一)国家宏观政策从国家宏观政策层面来看,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明确以市场化法治化为主导,强调以建立政府法院协调机制为核心,采取“府院联动”机制,协同各部门共同落实债务重组实施,推动中国法庭外债务重组机制的发展。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加快研究完善金融债委会制度,明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和庭内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程序转换和决议效力认可机制。上述文件从宏观层面对强化法庭外债务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以及地方政府与法院协调机制作出了明确要求,为国内庭外债务重组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二)金融债委会制度危机企业大部分债务系金融机构债务,“金融债委会”往往是危机企业和金融债权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庭外债务重组离不开“金融债委会”制度的完善。
2015年开始,国家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企业营商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当时,面对国内经济下行和信贷质量下滑的双重压力,部分银行业机构惜贷、惧贷、压贷现象有所上升,出现了制约信贷投入持续增长的严峻形势,企业基于此也面临严峻的现金流压力。基于此,2016年7月,原银监会发布《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确立了银行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组织实施的法庭外债务重组方式,并首次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作出明确定义。此后,原银监会和银保监会陆续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802号)、《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银保监发〔2020〕57号),进一步对债委会制度进行升级完善,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委会制度拓宽至整个金融体系,由此形成现行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机制。
(三)集中管辖层面“集中管辖”,往往是在某一债务规模特别巨大的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后,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要求某一法院集中管辖该债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案件,为债务企业进行庭外债务重组提供一定的实施空间。《民事诉讼法》为“集中管辖”提供了原则性的依据,部分地区法院也针对“集中管辖”出具过专门文件。
(四)金融资产风险管理层面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该办法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重组资产风险分类、银行风险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对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合同调整内容等作出了具体的明确,为商业银行准确认定重组资产以及合同内容调整等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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