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日新推出的产业化主体数据,剔除资料及数据缺失等无效样本,着重梳理 52 家新增主体的定位、业务结构、核心资源、财务数据以及债券发行情况等,以此总结分析其实现融资新增的原因及底部逻辑,以期为后续城投公司产业化转型提供借鉴。
首发的产业化主体特征观察:按区域看,实现新增首发的主体所在区域实力较强且近两年没有发生过负面舆情,此外 12个重点省份仅重庆市实现一家新增融资;同时,首发主体的行政级别中枢较高,市级主体占比超过 60%。按发行情况看,首发主体的交易所市场债券只数及金额均大幅超过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发行主体及债项级别均以 AA+及以上为主。按定位来看,产业投资/国有资本运营主体占比最高,收入结构则根据其职能定位有所差异,但部分企业传统城投收入亦为其构成板块。从持有的核心资源来看,其主要含有优质企业股权及金融牌照、矿产等自然资源、公用事业类,厂房、房地产、城市空间资源以及文旅类资源等。按财务来看,各主体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整体偏小,相较于城投企业,财务杠杆率偏低且盈利能力相对较好。
案例分析及延伸思考:从产业化主体构建来看,城投企业转型首先需明确支持型和资源型企业的业务定位,再结合区域的资源禀赋、城市发展空间等综合考虑具体方向。其次,资源整合是关键,可先从现有城投企业中梳理出可供利用的经营性资源,再结合当地资源禀赋以及围绕企业自身有能力开展的业务构建核心竞争力。从相关关注点来看,相关区域应注意对信用债的动态管控及对当地金融信用生态的维护;从自身来看,监管要求真转型,但并非对传统类城建业务“一刀切”,“城投+产业”的主体亦可新增;财务数据方面,产业化主体可弱化对规模效应的追求,侧重收入结构、盈利和现金流及相关指标。
此外,债券申报上应多运用创新品种赋能债券发行。
中诚信国际基础设施投融资行业 2 主要关注因素近年来,在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凸显的背景下,城投企业作为隐性债务的主要载体,在内生现金流不足、政府补助及回款承压、融资渠道整体收紧等约束下,风险持续暴露。加强城投企业风险防范并推动其市场化转型,成为当前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重中之重。同时,自 2023 年 7 月一揽子化债方案实施以来,城投企业流动性压力得以阶段性缓释,但新增融资渠道仍处于收紧状态,利息偿付压力仍较大。在此背景下,城投企业转型的迫切性进一步加剧,部分城投企业积极寻求途径转型为产业化主体,从而实现融资上的新增突破。本文基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新推出的产业化主体数据,剔除资料及数据缺失等无效样本后,着重梳理 52 家新增发行主体样本的定位、业务结构、核心资源、财务数据以及债券发行情况等,以此总结分析其实现融资新增的原因及深层逻辑,以期为后续城投公司产业化转型提供借鉴。
一、2024 年 1-7 月实现首发的产业化主体1特征观察
2024 年 1~7 月实现新增首发的主体主要分布于东部发达省份,西部省份新增较少,此外 12 个重点省份仅重庆市实现一家新增首发;新增首发主体的行政级别中枢较高,市级主体占比超过 60%;若以一般预算收入作为考量指标,除个别区域外,各主体所在地市及区县 2023 年的一般预算收入均分别位于 90 亿元及 50 亿元以上,整体区域实力较强且近两年未发生过负面舆情。
按区域划分,2024 年 1~7 月实现新增首发的主体主要位于广东省、山东省及江苏省等东部发达省份,主体数量均超过 7 家;中部省份中湖北省及江西省新增首发主体最多,分别为 4 家和 3 家;西部省份新增首发主体最少,其中四川省新增数量最多,为 4 家;此外,12 个重点省份仅重庆市实现一家新增首发。按所在政府及股权层级划分,首发主体的行政级别中枢较高,其中市级主体 32 家,占比高达 61.54%;区县级主体其次,为 12 家,占比为 23.08%,其中东部省份的区县级主体占比超过 70%,中西部省份中仅河南省、江西省及陕西省各有一例区县级主体新增。股权层级在一级、二级及以上的主体数量总体相近,其中省市级主体的股权层级主要在二级及以上,属于在原有体系内整合推出的产业化主体,且部分主体的股东属于名单内的城投企业,而区县级产业化主体则主要为所在政府下属的一级企业。按所属区域实力划分,若以一般预算收入作为考量指标,除个别区域外,各主体所在地市及区县 2023 年的一般预算收入普遍分别位于90 亿元及 50 亿元以上,整体区域实力较强;此外,新增首发主体所在的区域近两年均未发生过负面舆情2,区域整体再融资环境较好。
1本文产业化主体特指从募集资金用途上已实现债券额度新增,以及从资产、收入、利润、现金流相关指标上等判断大概率符合交易所及银行间产业主体认定标准的城投产业化主体,不包括一般的强产业类主体。同时,以上判断标准仅为中诚信国际用于研究的口径,因数据原因或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不代表对其性质做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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