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届三中全会其中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表述篇幅较长。随着地产周期走弱,地方财政困难有所加大。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填补地方财政,通过优化税制结构、消费税环节后移、进一步平衡中央和地方财税关系等手段弥补地方政府的收入不足。《决定》中关于消费税改革的相关表述为,(1)总体要求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2)具体要求为: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
为何进行消费税改革:(1)近年来商品房市场持续调整,房地产周期下行,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减少,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亦受限。
(2)中央地方收入支出占比不匹配,更多事权和支出责任更多由地方承担。
地方政府支出占比大,同时土地收入近年来有所下降,税制改革的必要性进一步提升。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有助于补充增加地方自主财力,积极拓展地方税源。
消费税征收现状:中国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税收收入归属中央,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 中国税务年度报告》,消费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约为 9.22%,目前是我国第三大税种,2023 年消费税占 GDP的比重约为 1.44%。
当前消费税征收主要涉及以下几类商品:(1)烟、酒等有害人体健康的消费品;(2)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奢侈品(高价消费品、非必需消费品);(3)成品油;(4)摩托车、小汽车等交通工具;(5)鞭炮、木质一次性筷子不利于生态环境、具有负外部性的品类;(6)其他类。
消费税改革的可能方向:“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征收环节后移指的是从生产环节征收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征收。在生产环节征税具有征收和监管成本相对较低的优点,而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更加分散,需要投入更多的征收和监管成本,技术要求相对较高。
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可能从具有相对成熟条件的品类开始试点,试点范围逐步扩大。从我国现行的 15 个消费税品类中,我们认为小汽车等大件消费品,烟、酒等危害健康的消费品,首饰化妆品等高档消费品/奢侈品,鞭炮等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具备相对成熟的在零售环节征税的条件,对于这些品类征收消费税也可以部分起到调节消费行为、纠正负外部性的作用。近年来,高档消费品、汽车等大件消费品销售额持续上升。而其他大众消费品过于分散,在零售环节征收难度可能仍比较大。
消费税下划至地方可能仍面临一些困境。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的《中国分税制:问题与改革》,消费税分为选择性消费税和一般性消费税,前者体现调节功能,后者体现筹集财政收入功能。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度属于选择性消费税,对于大多数一般消费品未征收消费税。选择性消费税对某些特定商品征税,如烟酒、奢侈品、燃油等,主要体现调节功能;一般性消费税对大部分消费商品征税。如果把选择性消费税归为地方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来源,有可能使得地方采取措施鼓励当地奢侈品等品类的消费,这可能和征收选择性消费税用来调节消费行为的作用并不一致。
《中国分税制:问题与改革》中给出了一种可能的改革方案: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全额作为中央税;商品进入零售环节后,按商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消费税,并将消费税全额作为地方税,保持整体税收水平基本不变。这样消费税将作为一般性消费税来征收,更多体现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
目前来看,消费税制度改革仍有较长的路要走,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容和征收环节后移均有可能实现,可能借鉴“营改增”的经验,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展开。当前消费税改革的条件已经部分成熟,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已经充分显现,消费税的逐步改革,有利于补充地方财政,进一步平衡中央和地方的财税关系。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已经为消费税改革指明方向,后续将有更多相关具体改革措施文件持续落地。
风险提示:财税政策改革主观预期存在偏差风险,房地产市场收入下滑超预期风险,后续财税政策落地不及预期风险,财政数据测算误差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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