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我国政府纵跨中央、省、市、县、乡镇五个层级,政府间财税关系不仅涉及到央地(中央与省)之间,还涉及到省及以下多个层级政府。
当前学术界和市场上的研究大多数聚焦于央地间财政关系,对省以下财政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少,但其重要性同样是不可忽视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存在跨层级间的互动关系:一方面,中央决策会引发省、市、县、乡镇各级政府的层层反应,如 1994 年分税制改革后的“财权上移、事权下沉”现象;另一方面,省以下财权事权的划分,会对省以下各级政府起到不同的激励约束作用。
本篇报告初步探索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事实特征与影响。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复杂多样,涉及到 31 省市和 4 个层级政府(省、市、县、乡镇),且各省“一省一策”、财政体制也是千差万别,资本市场对其认知可能也不如央地财税关系那样深刻。本文的立意正是对这一领域进行初步探索;同时,也有利于我们后续理解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省以下财税体制改革政策的含义和可能影响。
❖ 核心观点
要更清晰地理解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我们可能需要先理解省以下财政收入划分的不同模式,不同模式会影响省市县不同层级政府的收入,并进一步影响收支匹配程度,这也是改革可能关注的重点之一。
我国省以下收入划分的两大模式:第一种模式,24 省份采用的税种分成法(省与市县直接按比例分享);第二种模式,其余 7 省份采用的税收增量分成(对超过基期年的部分,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等模式。第一种模式下,省级分成或更多,对应市、县分成更少。
由此可能带来三个层面的影响:1)省级财权集权程度的分化;2)“经济大市”税收自留的分化,第一种模式下,“经济大市”对省级财政贡献比例可能更高;
3)省与县之间财政收支压力的分化。23 个样本省份中,第二种模式的省份主要表现为财权下放程度>事权下沉程度;第一种模式下的省份县级收支平衡压力可能相对更大,且半数呈现财权下放程度<事权下沉程度。
结合中央文件要求、地方改革动态、专家学者观点,省以下收入体制相关改革可能涉及:1)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2)规范收入分享方式,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即第一种收入分享模式;3)结合各级政府财政收支均衡度等情况,“适时稳步调整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划分”等领域。
❖ 什么是省以下收入分享模式?两大模式介绍第一种模式:24 省市采用的较为“多数”方式,即税种分成法,即省和市县按一定比例分享主体税种。
第二种模式:其余 7 省份采用的“少数”方式,包括税收增量分成、税收总额分成、总额(增量)分成。其中采用税收增量分成的省份较多(江苏、山东等4 省),这种方式是对税收超过基期年的增量部分,省与市县按一定比例分享。
❖ 不同模式有何影响?
(一)省与省之间财权集权程度存在差异以省本级公共财政收入占比(省本级公共财政收入/该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母除省本级外,还包括市本级和县级),衡量省级财权集权程度。
第二种模式主要是对增量部分分成,省本级分享到的比例,较第一种模式或更小。2023 年,第二种模式的 7 个省,省本级公共财政收入占比平均为 4.7%;采用第一种模式 24 省,均值为 24.6%。
第一种模式内,各省税收分成比例不同,省级财权集权程度也不同。如广东,省与市县对主体税种五五分,省级财权集权程度较高;安徽则与之不同。
省级财权集权程度差异,可能受若干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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