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6 条)第一条 (目标与遵循)为促进民航数据有序合规共享和高效融合应用,激活数据要素潜能,遵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依据《关于民航大数据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航数据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民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是指依托各级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开展数据共享活动的行为。民航数据共享主体包括数据提供方、数据使用方、数据管理方和数据平台方。
数据提供方:开展数据收集、存储、加工并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
数据使用方:获取、应用数据的个人、部门或单位。
数据管理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授权,对行业、本领域、本单位民航数据共享进行指导、监督管理的部门。
数据平台方: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营各级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的部门、组织或单位。
第三条 (共享原则)民航数据共享遵循统筹谋划、应享尽享、依法应用和安全可控原则。鼓励和支持行业主体通过各级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开展数据共享,推进民航数据共享利用和应用服务。
第四条 (机构职责)民航局数据统筹管理部门统一领导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数据共享重大问题。
民航局各业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本业务领域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汇总、编制本专业领域共享数据资源目录。
地区管理局数据共享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汇总本辖区数据共享采集任务清单,汇总、编制本辖区共享数据资源目录,推进本辖区数据共享工作开展。
民航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职责构建由民航大数据中心和分领域数据中心共同组成的民航数据中心集群,负责建设与运营行业和各分领域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承担行业数据汇聚共享与应用开发,保障平台数据服务与数据安全。民航局信息中心根据授权,编制共享数据资源目录规范,拟定行业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管理制度和运营规范,统筹拟定数据共享技术和接口规范,开展数据汇聚和融合应用。相关企事业单位拟定分领域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管理制度和运营规范,按要求做好数据归集、管理、共享工作。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各运行主体、教育和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民航企事业单位”)

因篇幅限制,仅展示部分,更多重要内容、核心观点,请下载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