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拟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将中国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 80%,且将允许中国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与管理人同集团的海外资产管理机构。我们认为,目前基金互认机制存在的内地销售规模上限和投资管理职能本土化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资管机构参与基金互认机制的便利度和积极性,从而使得目前中国香港互认基金整体规模偏小,且全球主题基金有限的供给也为内地居民的跨境财富配置造成了不便。
未来若这两项限制能够放宽, 则将有望更好地满足各参与主体需求、促进基金互认机制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巩固并提升中国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和财富管理中心地位。
事件: 6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拟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现就《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简评 问题一:什么是基金互认安排?
基金互认计划是两地监管于 2015 年共同推出的一项制度创新,是继 QFII/RQFII 和 QDII 之后两地投资者进行跨境资产配置的又一重要途径。在基金互认计划下,在内地或中国香港注册成立的基金可被视为已经大致符合在对方市场上市的相关规定,因此可在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后在对方市场进行销售。简而言之,香港互认基金即为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批、注册后、可直接在内地市场上进行销售的香港基金产品。
与跨境理财通不同的是,基金互认计划涉及的金融产品可以跨境直接在对方市场上进行销售,而跨境理财通则为资金跨境流动以购买对方市场上的合资格产品。
由于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北上基金互认制度进行优化,且北上互认基金规模较大,因此本文主要对北上基金的情况进行分析。
问题二:哪些香港基金能被纳入基金互认计划?
在现行监管机制下,能够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在基金属地方面,需要在中国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 受香港证监会监管;(2)在基金管理人方面,管理人是在中国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 3 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3)在基金托管人方面,互认基金需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4)在基金类型方面,互认基金需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 ETF)中的一种;(5)在基金情况方面,互认基金需满足成立 1 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50%等条件。
中国证监会依照《基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香港互认基金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获批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可直接通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内地销售机构进行销售;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运作和管理费率与中国香港市场上的基金产品完全一致。
问题三:目前有哪些香港基金能够通过基金互认计划在内地销售?
根据 wind 统计,截至目前全市场共有 21 家香港基金管理人发行的 39 只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为北上互认基金, 并在内地公开销售。
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看, 目前基金互认计划下的香港基金管理人类型较为丰富,中资资管机构参与数量较多,国际资管机构产品数量占优。目前参与基金互认计划的 21 家香港基金管理人涵盖了易方达香港、中银香港资管等 9 家中资资管机构、摩根基金(亚洲)、施罗德等 6 家国际资管机构和恒生投资、惠理等 6 家港资资管机构,管理人类型较为丰富。而共有 16 只国际资管机构发行、管理的基金产品通过基金互认计划在内地注册销售,而港资和中资资管机构的互认基金产品数量分别为 10 只和 13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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